關於印發《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科〔2015〕177號
各有關單位:
圍繞上海市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目標🦵🏿,更好的推動上海市重點實驗室的高效運行與規範管理🛢,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科技創新源泉和包容開放的創新環境。根據《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結合本市科技發展需求,修訂《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5年4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上海市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根據《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上海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推動學科發展、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開放共享先進創新資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科技領域和方向🧘🏼♂️💧,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取創新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創新源泉和包容開放的創新環境。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或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而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製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製👩❤️👨。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分類管理,堅持穩定支持、動態調整和定期評估。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主要支持實驗室的開放運行🧑🏼🤝🧑🏼、隊伍建設與科研儀器設備運行維護。專項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重點實驗室的綜合管理意昂4,主要職責是:
(一)製定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的總體規劃、發展計劃、相關政策✴️,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二)批準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三)監督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的使用🚪。
(四)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運行績效的評估和檢查,製訂評估辦法和評估指標體系✮,確定專業評估機構並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審定評估實施方案和評估報告📭,公布評估結果,接受和處理申訴等👩🏽🎨。
第七條 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為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提供技術支撐和後勤保障。
(二)對於市科委下撥的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應給予不低於1倍的經費配套🧑🦰。
(三)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四)對重點實驗室的運行績效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評估和檢查🫃,為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三章 建設
第八條 市科委根據本市科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𓀆,統籌規劃,有計劃🙍♀️🪄、有重點地遴選建設💆🏻,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的定位:
(一)以基礎研究為主的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設,以進一步提升上海的知識創新能力和學術影響力為主要目標🌤,瞄準科技前沿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
(二)以應用基礎研究為主的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或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建設,以研發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為主要目標,開展以應用為導向的產學研合作💑。
第十條 申請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基本條件:
(一)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合理,在本領域中具有國際、國內或上海市先進水平或特色,能承擔和完成國家及上海市重大科研任務。以基礎研究為主的重點實驗室,研究實力強,在本市處於領先水平;以應用基礎研究為主的重點實驗室在本領域能為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提供創新支撐🏀。
(二)具有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以及年齡結構與知識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和技術人員隊伍👩🏼🎨。固定人員應在二十人以上👩🏻🏫。
(三)具備良好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等實驗條件𓀉,重點實驗室面積應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間相對集中🚒。
(四)有健全的管理製度👨👧👧。
(五)依托單位須承諾加盟上海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為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管理、科學研究、人才引進和培養、開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條件。
第十一條 鼓勵以強強聯合💙、多元投入、協同共建的形式提升重點實驗室的創新能力與學術影響力👋🏽。
第十二條 市科委不受理與本市已有的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重復的建設申請。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由依托單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請,並報送《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市科委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匯總和決策。
對批準立項建設的🙋🏿,依托單位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組織編寫建設計劃任務書🌼,審核後報送市科委。市科委與依托單位🐂、重點實驗室共同簽訂建設合同和計劃任務書。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不超過兩年。建設完成後,依托單位向市科委提交驗收申請,市科委組織專家進行驗收,通過驗收後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製。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聘任情況報送市科委🕎。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不超過六十歲。
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評估後換屆,換屆結果報送市科委🧝🏽♀️👵🏿。
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八個月。
重點實驗室主任不得兼任同一類型的省部級以上基地的行政領導職務。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等,審批開放課題🚒。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形成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歲;人數為九至十三人單數不等𓀓,其中依托單位成員不超過三分之一。一位專家不得同時擔任三個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
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重點實驗室應設置專職秘書崗位,專門從事重點實驗室日常管理事務🔡。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置研究單元,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並適當流動🧑🏻🦽➡️。重點實驗室應註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隊伍,加強研究生培養。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設立自主研究課題📣,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註重培養青年科技人員。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成為本領域公共研究平臺;積極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和交流,參與國際科技合作計劃;建立訪問學者製度,通過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研究人員到重點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建立門戶網站,並與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的門戶網站建立有效鏈接🤲🏽。通過重點實驗室網站和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門戶網站發布開放課題指南、工作動態、科研成果與年度報告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保障科研儀器設備的高效運轉,有計劃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自主研製𓀋。
重點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及成套試驗裝備應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及配套辦法的相關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主要利用重點實驗室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特別是應用基礎研究為主的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與產業界的聯系與合作。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經常性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健全內部規章製度🙇🏿♀️,規範運行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條 實驗室定期評估的主要目的是:檢查實驗室整體運行狀況👨🏿,引導實驗室的定位和發展方向🧑🏿🍼,促進實驗室建設與發展👼🏻。實驗室評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市科委根據上海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科發展情況,結合實驗室運行和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調整和撤銷🔜。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經學術委員會論證,由依托單位書面報市科委審核。
市科委不予受理當年需評估的重點實驗室提出的變更與調整申請。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在每年12月底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門戶網站填報年度報告。除涉密或國家另有規定的❤️🔥,市科委將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門戶網站對年報主要內容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依托單位負責重點實驗室的年度考核🙂↔️👨🏿⚖️,並將重點實驗室年度考核報告報送市科委。
市科委每年對部分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主要形式包括:聽取重點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考察重點實驗室🙆♀️、召開座談會等。
第三十五條 市科委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按生物醫藥領域、信息與工程領域、材料與其他領域的順序,每年開展一至兩個領域的重點實驗室評估。
第三十六條 評估主要對重點實驗室三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評估工作按照《上海市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見附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科委根據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成績,結合年度考核情況,確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五類:“優秀”🧑🏽🎄、“良好”、“一般”、“ 基本合格”與“不合格”。
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將以“後補助”方式給予經費資助🍌,主要用於補助重點實驗室在評估期內的科研支出。
對評估結果為“基本合格”的實驗室,市科委予以通報,實驗室和依托單位在半年內需提出整改方案報送市科委;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或連續兩次評估結果為“基本合格”的實驗室,市科委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
其他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 視為自動放棄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三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評估費用由市科委承擔🤵🏻♀️。
第三十九條 評估實行嚴格的回避製度和專家信譽記錄製度。與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系者不得參加評估。參評實驗室在提交評估申請書,可同時提交實驗室申請回避的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集中開會匯報的會務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參評實驗室或依托單位承辦。參評實驗室不得安排與評估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四十二條 對參評實驗室或依托單位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或存在營私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市科委將視情節輕重予以實驗室通報批評或撤銷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四十三條 評估工作中,對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工作人員或評估專家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的,實驗室或依托單位可向市科委提出質疑或申訴,市科委將予以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市科委酌情更換專業評估機構,取消該評估專家在專業評估機構專家信息庫的專家資格,並通報該評估專家的依托單位🍪。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上海市××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重點實驗室評估實施規則》(滬科〔2010〕306號)同時廢止。
附件:上海市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一條 評估工作分評估前準備🌗、初評🍻、復評和評估結果公布四個階段。
第二條 專業評估機構具體實施實驗室評估工作。評估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擬定評估細則和評估實施方案,具體組織專家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和相關評估資料📘。
第三條 列入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序列的實驗室均應參加評估📧。參評實驗室應認真準備和接受評估🧘🏻,準確、真實、按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條 評估專家由本領域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實驗室工作的一線科技專家和科研管理專家組成🤹🏽;對應用(基礎)研究比重大的領域,專業評估機構應當聘請相關產業界的專家🦎。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力。
第五條 每年第三季度,市科委確定當年計劃評估的實驗室名單,並通知實驗室依托單位和專業評估機構👩🏻🦽。
第六條 專業評估機構製定評估細則、評估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報市科委審批。市科委在收到評估方案後的15個工作日內批復👩🏿。評估細則、評估實施方案包括實驗室分組📚、材料提交👧🏿👬🏻、評估日程安排等。評估經費預算包括租用會場費、交通費、專家住宿費、專家評審費等。
第七條 專業評估機構按照參評實驗室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則進行分組,每組的參評實驗室不少於五個👍🏿。
第八條 市科委審定評估細則、評估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後,專業評估機構製作統一的評估手冊🧙🏻,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向需評估的實驗室及其依托單位印發評估通知和評估手冊,布置評估工作⬛️。
第九條 參評實驗室在評估名單下達後按規定時間要求,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門戶網站填報並提交《上海市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並在線打印紙質材料一式八份👩🏿🏭,經依托單位審核蓋章後💆🏻♂️🪐,寄(送)達市科委🧺。
第十條 專業評估機構根據參評實驗室的研究領域和研究方向💢,遴選評估專家組成專家組👈🏼,確定專家組組長。專家組成員由五至七名科技專家和一至兩名科技管理專家組成👩🦽➡️🐽。
與參評實驗室有關的固定人員🐿🛤、學術委員會委員、依托單位人員🔌、兼職人員🤌🏿、客座人員不得作為評估專家。
第十一條 為規範評估程序和評估標準🔐,評估機構應在初評開始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召開專家組全體成員會議並組織對專家組全體成員的培訓。所有現場評估專家均應參加。主要包括:評估機構向評估專家分組發放評估手冊👨👩👧👧、參評實驗室提交的《上海市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和實驗室年度報告等有關資料👨🏼🔬,供專家審閱;解釋上海市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及其說明;闡明評估紀律🧓🏽,明確評估工作公正性和科學性的要求。
第十二條 實驗室初評工作分現場考察和集中匯報兩部分,一般在每年十月份開始🙆🏽♂️。
第十三條 現場考察由評估工作人員帶領各組的管理專家赴參評實驗室現場考察儀器設備運行和共享情況、核實科研成果和運行經費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隊伍建設和對外開放情況、抽查實驗記錄等🛍️。每個實驗室的現場考察時間為半個工作日🕸。
評估工作人員根據參評實驗室提交的《上海市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和實驗室年度報告,現場核對相關數據,填寫《上海市重點實驗室評估資料審核表》👩🏭👨🏻⚖️。
考察專家須隨機抽選實驗室固定人員進行個別訪談或召開座談會🫓,了解實驗室的運行管理情況👴📲、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實驗室應提供和展示各類項目合同書、獲獎證書、科研成果(論文、專利等)、公共服務證明、實驗記錄👨👨👦👦、規章製度等資料。論文🏂🏽👃🏿、專著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實驗室名稱🧶,未按規定標註的,不予統計👩🏿🚀;不是利用重點實驗室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或獲得的數據庫、專利、軟件著作權、獎勵、技術成果轉讓等不予統計。
第十四條 所有參評實驗室的現場考察結束後🌲,評估機構應及時統計數據,填寫《上海市重點實驗室評估定量數據匯總表》,在集中匯報會時提供給專家組成員。
第十五條 集中匯報會由專家組組長主持🦻👨🏿🦱,主要內容包括👍🏼:實驗室工作報告、代表性成果學術報告、實驗室考察報告👨🦽➡️、現場答辯等。每個實驗室的集中匯報會時間為半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實驗室工作報告應對評估期限內實驗室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總結Ⓜ️,其主要內容為實驗室在科研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實驗室工作報告由實驗室主任匯報。
代表性成果學術報告介紹實驗室最具代表性的五項科研成果,由實驗室固定人員匯報。代表性成果是指評估期限內以實驗室為基地、符合實驗室主要研究方向🪧、以實驗室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科研成果🚽,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須書面說明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成果按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基礎性工作分類。
實驗室考察報告由實際現場考察實驗室的專家匯報🤸🏿♀️,向專家組成員介紹現場考察和訪談情況👩🏻🏭。
專家組成員根據實驗室工作報告🏢、代表性成果報告和實驗室考察報告🌑,可向實驗室參評人員提問。
第十七條 專家組成員就參評實驗室在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方面的成績和存在問題進行討論評議🏃🏻➡️🫷🏿,並擬定評估意見💁🏼♂️。討論評議期間🖕🏼,參評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專家組完成對本組所有參評實驗室集中匯報後,由專家組組長召集專家組全體成員,根據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以及現場考察🫱🏻、集中匯報🚵🏻♂️、定量數據和年度考核情況,分別填寫《上海市重點實驗室評估專家評分表》🟫,對參評實驗室記名定性打分,並研究形成初評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明確指出實驗室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第十九條 評估工作人員當場匯總並向專家組匯報定性打分結果🚣♀️,專家組提出本組參評實驗室的初評綜合排序意見,初評綜合排序(按分數由高到低)前30%名和最後20%名的實驗室參加復評👁🗨。
第二十條 專業評估機構將初評定性打分結果、綜合排序🚶➡️、擬參加復評的實驗室名單、復評專家組名單等材料報市科委。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復評工作以集中開會匯報的形式進行評議,一般在每年十一月份進行♛。
第二十二條 復評專家組由一至兩名初評專家📄,五至七名科技專家和一至兩名管理專家等十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
第二十三條 復評主要內容包括:復評專家組聽取實驗室主任報告🦵🏻💃🏿;審閱初評結果和初評意見、現場考察書面材料和實驗室提交的評估材料;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參加復評的實驗室記名定性打分🧖🏼♂️,並提出復評綜合意見🟫。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主任報告主要匯報實驗室評估期內在科研、學術交流🛝、人才培養🚲、運行管理等方面的情況🥴,主要是介紹代表性成果🧕🏿、優勢和特色、國內外的地位和影響🚶➡️、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發展規劃和設想等👨🏽🎨。
第二十五條 專業評估機構匯總復評專家打分情況♒️、評估工作材料和復評評估結果🔽,在一個月內向市科委提交評估報告和所有相關材料。評估報告應對評估過程中產生的材料進行分析,對評估工作進行系統總結,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市科委在審核評估報告基礎上,結合實驗室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情況,確定評估結果🥨,並在市科委門戶網站上發布,以書面形式向參評實驗室和依托單位反饋評估專家意見。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評估結果分“優秀”、“良好”🐏、“一般”⬜️🔅、“基本合格”👨🎤👋🏽、“不合格”五類😪🧑🏻🔬。
參評實驗室中🦚,排序(按分數由高到低)前15%名的為“優秀”實驗室🙋🏻♀️,最後20%名的為“一般”實驗室(其中最後10%名的為“基本合格”實驗室),復評平均分低於60分的為“不合格”實驗室。其他參評實驗室為“良好”實驗室🔙。